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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指导意见公布 投资者权益可转让

腾讯财经  作者:贾海峰   2010-06-13 07:03

[摘要]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所建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公租房建设有望全面推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12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所建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一位熟悉情况人士告诉记者,6月1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公共租赁房建设工作座谈会。各省主管副省长、重点城市市长和中央房地产企业有关负责人均参加了会议。

据悉,由国务院专门召开的某种政策性住房工作会,还属首次。

姓“公”姓“私”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

《意见》当中提出了若干优惠政策措施,推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租赁房建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公共租赁房建设当中,是此次出台的《意见》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内容中的变化。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这条政策措施被认为是打开了公共租赁房投资建设主体单一之门的关键政策,如果公共租赁房所有权可以转让,则其由民间资本建设和运营就扫清了法律障碍。

相对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来说,公共租赁房租金高,受保障人群素质较高,回报稳定,被认为最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的产品。此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当中,由于项目利润率低,加之政策执行上,地方政府普遍给予优惠政策不足。民营企业持续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例子很少,大部分保障性住房由国有企业控制。

目前,普遍的认识是,民营企业能为保障房建设带来资金,其灵活的体制机制也可能有助于降低项目成本。

实际情况中,连公共租赁房工作走在前列的重庆也不例外,虽然其未来三年内每年连续建设公共租赁房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其仍坚持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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