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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经济适用房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0-23 20:56

[摘要] 济源市经济适用房

济源市经济适用房

新的规定放宽了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的准入标准,其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人均月收入由过去的低于800元调整至低于1200元;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均月收入由低于800元调整至低于1000元。

    根据印发的几个文件,为扩大经济适用房覆盖面,我市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家庭,扩大到非本市户籍但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签订有长期聘用合同的职工家庭,扩大到在农、林、水等系统偏远地域工作,生活条件与住房条件都比较艰苦的家庭,扩大到市政府确定的特殊群体。家庭概念方面也有了扩展,比如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已婚子女无房而父母仅一套住房的,从一户拥有一套住房的角度,视为无房家庭;大型企业满25周岁的单身职工,父母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以及具有大专毕业或以上的学历、满25周岁的社会单身青年,父母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也可以视为无房家庭。但是为了避免一些家庭同时占有两套经济适用房资源,我市规定,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职工(青年),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将来成家时,如对方已购有经济适用房,自愿退出其中一套。考虑到住房保障实施过程的复杂性,经济适用房保障扩面将在试点推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与此同时,我市拟通过放宽户籍限制等措施,逐步扩大廉租房覆盖面。除在农、林、水等系统偏远地域工作,生活条件与住房条件都比较艰苦的家庭外,我市还特别将那些具有我市农村村民户籍,在市区工作或居住满两年,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居民纳入试点保障范围。

    记者同时了解到,为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住房能力,使其不至于因近年租金水平上涨而加重生活负担,今年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也较上年显著提高。大体为人均月收入500至1000元之间的低收入家庭调增30%左右(小区网 论坛),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低收入家庭调增40%左右(论坛 房价 动态),低保家庭调增50%左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领导还透露,我市将采用租售并举的方式对即将完工的廉租住房予以分配,租售对象的准入条件正在拟定当中。与一般的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房保障相比,租售廉租住房门槛更高,核查也更为严格。


关于购买济源市经济适用房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和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摸底情况,现就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权归市政府



已建成、在建经济适用住房中尚未销售部分以及所有待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权归市政府,由市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市政府委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事宜。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须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确定的销售对象签订购房合同,合同条款须经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和济源市的相关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准入条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居民户口、在市区居住或工作满两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0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人员符合前款(一)、(二)、(三)项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市大型企业(含大型民营企业)从异地外聘的高级技术人才,在本地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家庭人口情况,购买一套相应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市政府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将特定群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



三、市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程序



市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部门两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一)市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应填写济源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个人身份证、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社区开具的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文件。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出具。享受失业保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享受城市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上资料,除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个人身份证、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留存一份复印件外,其余均需要提交一份原件。



(二)初审程序



资料齐全后,市民应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应当收件,并在每季度末最后十天内对申报情况集中进行核查。特殊情况需要及时核查的,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核查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现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通报申请人。



核查通过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资料以及办事处核查意见转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



(三)复审程序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转送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及以往享受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情况的审查核实。核查结束后,相关资料转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分批在规定媒体和规定场所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核准通知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一人户为60平方米,二人及二人以上户为90平方米)。



四、市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轮候顺序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时间划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轮侯顺序。



申报截止期限内,符合调价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的,按照人均住房面积,从低到高,排列优先顺序。



列入供应范围的申请人,应持核准通知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换领购房通知单,在限定期限内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因主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放弃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多余的房源向后顺延。放弃购房的申请人,如仍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重新提出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可售房源的有关信息,由济源市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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