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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不按程序定价不得签土地出让合同

红网  2014-06-23 10:21

[摘要] 不按程序定价,不填写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的项目,将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

不按程序定价,不填写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的项目,将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8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14年6月12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包含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应填写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自2014年9月1日起,不填写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的,不能上传土地出让合同,也不能获得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不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通知》要求健全定价程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宗地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组织地价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其采纳情况应详细记入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备查。

保密工作也在本《通知》中得以强调。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出让底价等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根据《关于填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号的通知》要求,出让土地估价报告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没有取得电子备案号的为无效报告,不得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的依据。

对于评估机构的选择,《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开选择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预先确定多家备选机构,并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单宗地块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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