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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正式启动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工作

红网  2014-09-03 14:43

[摘要] 8月29日,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召集县内各商业银行,就《宁乡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施行进行全面部署。这样,由人民银行宁乡支行与县住房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宁乡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全县大量农村房屋成为可变现资本,大量农村资产将得到有效盘活。

8月29日,人民银行宁乡支行召集县内各商业银行,就《宁乡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施行进行全面部署。这样,由人民银行宁乡支行与县住房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宁乡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已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全县大量农村房屋成为可变现资本,大量农村资产将得到有效盘活。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合法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债义务时,金融机构有权将该抵押物依法处置,并享受优先受偿权。在该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包括如下三种类型: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厂房,城镇(集镇)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商铺、商住房,农户宅基地上的房产。《宁乡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分为七章二十七条,分别对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抵押权登记、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抵押权的实现、贷款的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在确权(即由主管部门定权发证)后才能抵押,借款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后方可提出贷款申请;抵押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实际经营需求确定,一般为1至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其抵押率原则上住宅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生产商业用房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此前,我县农村房屋确权工作已全面铺开,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定权发证14155宗,确权面积374万平方米。

人民银行宁乡支行行长郑义表示,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贷款让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拥有真正意义上的住房财产权,不仅为盘活农村资产开辟了新渠道,也为金融机构丰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内涵提供了有利契机,有效解决了农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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