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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合格再交房?长沙新版《商品房合同》你说了算

红网  作者:岳瑾  2016-10-27 09:57

[摘要] 近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住建委”)公布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近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住建委”)公布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果你有意见,可以在2016年11月25日前,通过发送邮件(357118665@qq.com)或者是信函的形式(寄至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248号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法规科(邮编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字样。)表达想法。

据长沙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保护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和工商总局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结合近年来长沙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长沙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开发企业及购房者权益草拟而成的。

那么,《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简称“新版合同文本”)与旧版的相比有哪些区别和变化?通过比较,记者发现,明显的是,长沙购房合同旧版本条款为25条,新版合同文本条款为26条。其中,主要不同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12大方面:

变化一:商品房交付条件新增《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新版合同文本中,对商品房交付条件进行完善,如商品房交付条件新增加了“已经长沙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此外,“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则进一步明确需要“取得长沙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变化二: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提高

新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此外,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比如小区绿地率、规划的车位、车库、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等等双方须明确约定时间内达到相关约定条件。

变化三:明确可查验合格再交房

新版合同文本,增加了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查验的相关约定。出卖人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变化四:交付需计算利息

新版合同文本中,若出卖人交付,买受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变化五:明确面积差异处理办法

新版合同文本中,新增了第十二条的面积差异处理,对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分别作出详细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

变化六:房屋质量问题获赔标准明确

新版合同文本中,强调了若商品房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新增加例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变化七:房屋保修责任期限确定

新版合同文本中,已明确了房屋保修责任的期限。如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5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变化八: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增了约定

新版合同文本中,明确了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变化九:增加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变化十:“一房多卖”可获赔

新版合同文本中,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的,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

变化十一: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送达

新版合同文本中,新增加了送达条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约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变化十二:开发商须对业主信息保密

新版合同文本中,新增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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