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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户口、非长沙户口、租房落户长沙 购房资格认定(收到请回复!)

黄志杰 2017-09-28 13:00:19

注:

1.如子女成年未婚,户口与父母在一个本本上,则户口本户主有购房资格,按时间点按判定,9月23号以前可拥有累计2套,未婚子女不具备购房资格;

2.单身离异人士受原户口本上家庭成员或原房产数量限制,故“假、真离婚不离户,方法不可行”

3.如成年子女名下一套房产,独立分户时间在9.23以后,限购,不可再买。

4.户口本下只要是未成年,未婚子女与户主名下房产判定为同一人,如已婚则拥有独立的1~2套房购买资格,以已婚夫妻双方名下房产数为判定标准。

在这里事儿君有一些建议告诉大家一下

1.符合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老铁们,你们不要把户口迁到亲戚名下,因为那会占用一个名额,建议你是把户口迁到长沙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买了房以后再把自己的户口迁到所购房产上面。

2.首次购房落集体户口跟亲戚名下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你落在亲戚名下,刚好亲戚也买了一套房,不动产证还没有满3年的话,那么你同样是不具备购房资格的。

3.如今限购政策令下,大家不要想着走偏门,一切按正常程序走。千万不要相信那些一次性买24个月社保的、一次性办2年的居住证的,都是假的,一经发现,相关部门都会严肃处理的。

相关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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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01

关于租房政策原文

问:

7月28日,无锡市发布了修订后的《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取消了有关投资、购房落户政策,增设了租赁住宅落户政策,将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范围扩大至租赁住宅,新政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除了无锡,郑州、扬州、济南等多地近期也提出或拟提出“租房可落户”的举措。其中,把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范畴成新趋势。

有些明确;在城镇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在本辖区实际居住但无本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统一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有些明确:在指定区域内同时具备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有些明确: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国有经济组织产权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有些明确:对高校毕业生、中高级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全面放开户籍准入,只需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签注)《居住证》,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本市落户。

可见,取消购房落户政策,将租赁房屋纳入“合法稳定住所”的范畴,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成为一种争抢人才的新手段。

长沙现在正在创建国家中心城市,按规范城市人口要达1000万,同时也需要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建议要参照其他城市的作法及本地实际,立即进行研究。


答(回复):

根据《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文中关于务工人员落户:

一、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二、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三、户口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在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居住地城镇地区。

大家可以看一下,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在长沙有满1年的社保,有合法稳定了住所(含租赁),都可以把户口迁到长沙来。

另外还有就是长沙、株洲、湘潭的朋友们,只要你们租在长沙,参加了城镇社保就可以了(这里没有要求年限哦)。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只要有稳定的住所,哪怕是租的房子,都是可以把户口迁到长沙来的,而且对社保没有作要求哦!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合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四、在长沙市区落户的,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七、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其他要求: 在长沙市区落户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核实迁入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情况。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城镇。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

五、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六、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处的,需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友(须为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同意其迁入本户的书面意见。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3.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5.落户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市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6.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或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七、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人: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机关: 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谢谢您的来信,如有不明事宜,请电话咨询:0731-82290001。

原文截图:

市长信箱回复

权威解答专区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市长信箱)


看点

02

您好:我是一名大专毕业的应届毕业生,8月份人才政策放开,我准备在长沙买房安居乐业,9.23的限购政策又剥夺了我的购房资格,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我致力于建设咱们大长沙,安居才能乐业,我承认我的学历不及本科生,但是学历能代表一切吗,长沙我想爱确爱不起来,希望领导体谅一下我们的心情

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市政府安排,您的来信由我中心负责答复。您在来信中咨询923新政相关问题,我中心工作人员已经电话答复了您,告知按照政策细则规定,《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和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申请人才购房资格的,除提交《办法》所规定资料以外,另外还需提交本人连续24个月以上在长工作单位的工资流水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已满24个月的居住证。工资流水和居住证二者缺一不可。我中心作为政策执行部门,对于9.23新政必须严格执行,精准落实,望您理解!

看点

03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入伍年限可以视为社保缴费年限,我想咨询下这里是单指养老保险,还是其它四险比如医保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答复: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在各地建立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前(我市为1995年4月),符合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入伍服役期间的军龄,如在《军人保险法》实施前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在《军人保险法》实施后的,需将军队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参保地,属于实际缴费年限。

根据我市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在2003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看点

04

母亲的户口在株洲,本来计划买一个小房子给母亲住,但是限购令来得如此突然,来得让我措手不及。我的户口在星沙,目前有一套住房公积金按揭,不动产证一直没有下来。那么,我现在如果离婚,能不能把房子过户给我妻子,我净身出户。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名下是否属于无房,是否可以按套房买? 我要在星沙买房撇开风险,请问这种操作是否可行?

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答复:

按照2017年9月23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及9月24日我中心发布的《关于执行“长住建发[2017]151号”文件操作细则的通知》规定,2017年9月23以后(含9月23日)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和集体户个人,且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因此按照您所述情况,如您在无房的情况下,以个人家庭或集体户个人购房,则可限购1套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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