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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二套空置房"完全可满足720万家庭租房

第一财经日报  2013-04-24 14:39

[摘要] 相比于大规模修建保障性住房,通过租房补贴来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成本更低,地方政府实施的灵活性更大。

 

黄鸣:我国应尽快制定《租房法》保障租户利益

人大代表、皇明太阳能董事长黄鸣今日在接受中国经济网、和讯网联合访谈时表示,我国调控房价带来城市房租增长过快,因此规范租房很迫切也很重要,黄鸣建议制定《租房法》,规范租房业,保障房屋租客的利益。

有关资料显示,城市居民拥有产权房比率的是美国,为68%,英国为56%,欧洲其他国家为30%到50%之间。有专家分析,一个比较合理的结构是,30%的人买房住,70%的人租房住。

黄鸣说,在德国租房并没有像其他西方国家那样被看成是“贫穷”、“社会地位低下”等的代名词。就连德国总理默克尔也在博物馆岛对面租了一套雅致的河畔公寓。租房市场完善的西方国家,一个明显的共同点是考虑房屋租客利益,也就是说有健全的法规制度保障租房者具有长期稳定的住所。

黄鸣认为,未来不管对“使用租赁”还是“租赁”,也就是说不管是居住,还是经营,其涉及范围可以说面广量大。规范租房,对于保障租房者、业主的利益,稳定经营秩序,建设和谐社会,都至关重要。现在我国控制房价带来的城市房租增长过快,也说明了规范租房的迫切性、重要性。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租房法》。

黄鸣进一步解释,从理论上讲,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但租房合同的一方表面看来是房东,其实是“物”(房子),而租房合同的另一方不仅表面看来是房客,而且实际上是“人”。“人”和“物”在法律面前不是平等的,所以租房法中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人”的利益,其次才是“物”的利益。房子作为私有财产,房东把房子租给房客,不能仅成为房东(财产所有者)的投资和盈利,而且必须兼顾房客(财产使用者)的利益。房东租给房客的不是一台机器或某个工具,而是住房。住房是给人住的,是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生活的中心场所。所以对住房的保护已经作为基本人权写入了宪法。有的国家《租房法》规定,即使租客有欠租违约等行为,业主也要出示足够证据,然后由执法人员实施收屋。

以德国为例,在1900年德国民法产生的时候,并没有什么对租房者的保护措施。直到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住房的紧缺在1917年通过了租房紧缺时期保护法(Mietnotrecht),对房东解除房约和提高房租作出了法律限制。六十年代末房租又不断飞涨。所以社民党1969年底执政后,马上出于对房客的保护,大幅修改和通过了新的租房法(1971.11.25),即今日租房法的蓝本。该法原来是作为有时间限制的临时法律,1974年12月18日联邦议会通过将该法作为正式的法律。两年前社民党和绿党重返执政党位置后,首先想到的又是对租房法的修改,并于2001年3月21日再度通过了新的租房法。

德国联邦政府希望所有超过五万人口的城市,由市政府主管的市政建设部门(Bauverwaltungsamt)或同时与该地区房东和房客协会、房屋租赁和买卖介绍所等机构,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房租情况的统计资料来确定该地区的房租建议表,并公开发表。该表每两年更新一次,如果因故没有更新,则仍然援用旧表。该表不仅适用于该地区,原则上也适用于所有与该城市有相近(经济、交通等)情况的城市。根据许多法庭判例,租房价格表是公认的最为可信和权威的,也基本作为法庭审理房租合理与否的依据。为此,反对党激烈反对这种做法,说这实际上是政府在定房租,而不是市场在定房租。

因为“租房价格表”是根据通常情况下的房子情况来定的,所以房租的具体价格应当在“合理房租”上下波动,即租房状况相对于通常情况较好或较差的情况下,其房租也要相应地、适当地提高或降低。但这样的提高房租是有限度的。根据法律,房租超高指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20%,则就作为“房租超高”(Mietpreisueberhoehung)论。根据经济犯罪法,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Ordnungswidrigkeit)。房客可以向法庭起诉,不仅房租将立即降到超出“合理房租”的 20%,而且房东将受到10万马克的罚款。房租暴利:如果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50%,则就作为“房租暴利”(Mietwucher)论,根据刑法,这已构成了犯罪行为,房东将受到更高罚款,甚至判至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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