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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制7月1日起施行 与居转户政策无关

新闻晨报  2013-06-20 15:59

[摘要] 记者从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哪些人可以申请积分?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总积分规则是什么?

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分值为0分。

其中,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基础指标包含哪些?

年龄指标的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是:持证人年龄在56至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是: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分值140分,具体积分标准为: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哪些情况可享受加分?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100分。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环卫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临港地区)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分值2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分值10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情况是:1、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2、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分值40分。

那些情况下要被减分?

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其中,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哪种情况被一票否决?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哪些情况被注销?

一是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的情形,包括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二是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情形,包括持证人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持证人如何申请积分?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12333sh.gov.cn)和21世纪人才网 (www.21cnhr.gov.vn),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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