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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第二波来袭 广州深圳已经制订试点方案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11-23 08:18

[摘要] 靴子即将落地。继上海、重庆2011年1月成为第一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后,3年转眼过去,伴随着质疑和博弈,房产税第二波试点越来越近。

(来源:华夏时报)靴子即将落地。继上海、重庆2011年1月成为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后,3年转眼过去,伴随着质疑和博弈,房产税第二波试点越来越近。

《华夏时报》记者近日获悉,广州、深圳等地方政府制订的试点方案已经成型。据一位参与方案制订的专家介绍,从制度设计上看,他们征收的对象是增量房而非存量房,但该人士并未透露税率等内容。

对此,本报记者联系广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财税部门进行核实,但在截稿前,记者未获得正面回复。不过,有专家分析称,房产税试点城市选择谁,一个前提就是该地区条件是不是成熟,同时有没有方案上报;中央不大可能直接指定。

事实上,十八届三中全会定调“立法并适时推进房产税改革”后,方向已经非常明确;而行动上也已在为扩大房产税试点铺路了,如国务院近期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改委亦表示“尽快实现联网”等,而这些都是房产税扩围甚至在铺开的前提条件。

房产税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房产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诸多决定中惟一明确表示要加快立法的税种。决定中提出,将加快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房产税立法。”11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以往中央及相关部委公文中对房产税的表述通常为“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或者是“研究房产税逐步在推开”,均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对此,施正文分析称,未来房产税的改革是要通过立法来推进,也就是推进的主要手段和方式是立法,推进的部门不再只是财税部门了,人大也会加入进来。

据悉,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在1986年由国务院发布的,该条例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而2011年,上海和重庆却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由于试点突破了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规定,关于其合法性的质疑就接踵而来。

2011年2月21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与多名学者联名向人大常委会寄送了《关于提请对房产税改革试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质疑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做法,建议人大常委会对其合法性加以审查。

在一些学者看来,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的试点,授权省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征税办法的做法,违反了立法法关于“不得转授权”的规定。

施正文认为,国务院批复地方试点的推进方式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则建议: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以解决房产税开征程序正当性不足的问题。

是先立法,还是先推进试点?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室主任倪鹏飞认为,两者并不矛盾,房产税试点不能等,同时立法也在准备当中。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微博)此前亦表示,目前在部分地区房产税改革的先行先试和立法并不矛盾,可同时推进。

“如果立法来不及,人大常委会可以先出台一个房产税方面的条例,它和法律有同样的效力,这个条例列出原则性的规定,地方可以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条例。”施正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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