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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新政'津十条'出台 严控高档公寓及别墅

房天下综合  2010-07-01 09:29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购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要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大幅提高。银行办理房贷业务要认真遵守市银行业协会制定的《天津市银行业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津银协〔2009〕83号)的相关规定。

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加强风险防范

■加强房企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存在土地闲置、炒地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国土房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如期竣工交付。

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天津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市市场。

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监管

■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出20公顷

从严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地块供应规模,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得超出20公顷。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及开竣工时限监管,将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对拖欠土地价款、不按期开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加土地出让活动。

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新的土地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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