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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乱了新娘慌了丈母娘"众人支招应对新规

房天下  2011-08-24 16:35

[摘要]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于8月13日实施。与每个人都切身相关的这一法律条文,如巨石投入湖面,激起了民间的广泛争议,更有不少人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不仅将激起千层浪,其荡出的涟漪将影响适婚男女的择偶观、生育观以及未来双方家庭的养老问题。

 

新婚姻法对房产的影响

丈母娘抬高房价或再次上演

刚需当道已经不是什么热门话题,新婚姻法的公布让刚需们捏了一把冷汗,结婚必须买房已经成了众位丈母娘的“口头禅”,如今一个新的婚姻法打破了无数丈母娘的“传统”观念,丈母娘为女儿买房或再次抬高房价

婚姻法解释: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稀奇:买房结婚还得防着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之所以会设立这一新条款,事实上也跟近几年来房价大幅上涨背景下出现的很多纠纷有关。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子偷偷卖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但按照新条款,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该房屋交易就是成立的。这两年来,有一类纠纷十分常见:卖房的时候事实上夫妻双方都是同意的,但签约时只有一方签字,过一段时间房价猛涨,卖家想想后悔了,就会以未签字一方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撤销合同。新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保护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屋交易的稳定。

而另一方如果遭受了损失,那么离婚时可以提出赔偿。比如一方想要离婚,在离婚前就有意把房子卖掉套现,总价150万元的房子如果只卖了50万,那基本可划入不合理对价范围,另一方还是可以追回该房屋;如果卖了120万或100万,那就属于偏低价格出售,按相关机构评估出来的正常价格来算,差价就是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差价的一半。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想要离婚,事先卖房然后转移现金,房款并没有用作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和经营费用,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另一方房也没份钱也没份,那么也可以提出赔偿。

鉴于房屋出售后现金的去向很难追踪,而且就算法院成功判下来,最终能否执行到位也是个问题,因此张林利建议,尽管新司法解释保留了追偿权力,另一方还是争取在房产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样才能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避免离婚争夺战,丈母娘忙给女儿买房

离婚大战中,抢得最凶的除了孩子还有房子,时下房产作为家庭中的一笔资产,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最近,一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谈论的还是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不少人甚至觉得,婚姻法的新解释会直接改变传统的购房观。

“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白‘蹭’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许多人这么感叹是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条款作出的。

也就是说,不管婚前婚后,买房子时这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至于涉及还贷的部分,离婚时再根据情况进行补偿,但至少买房的一方能自始至终拥有房子。不论严谨与否,网友们作出了这样的评断。

据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已经令许多丈母娘坐不住了,纷纷动起了给女儿买房的念头。“《婚姻法》既然这样规定,不管女儿结没结婚,我肯定会给她买房子,至少首付也要我们来付,这样女儿能拥有这房子的产权,而且房子会增值,一定不吃亏。”有人甚至认为,现在是丈母娘逼着女婿买房,将来就可能是丈母娘忙着给自己女儿买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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