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众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税收交换保护’的关系。一方面,无税收无权利,权利要想真正成为法律赋予的可执行的权利,必须通过缴税兑换权利,然后由政府提供积极的保护;另一方面,无权利无税收,无代表不纳税,民众如果不能享有这部分权利,就不必缴纳这部分税收。”
为不拥有的权利缴税,法理何在?
用降房价来忽悠公众,太缺少技术含量;说只针对特定人群,湘鄂版立马露出了马脚。于是,房产税的鼓动者又端出另一套说辞,在承认不能降低房价的基础上,强调房产税作为财产税,能够调节贫富差距。大意就是住房矛盾突出,房产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闲置和浪费;同时,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深,这需要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云云。说通俗点,就是将“劫富济贫”当成房产税改革的方向。
可细绳先断,平白无故在保有和交易环节增加一个税种,没等富被劫,穷人早就被盘剥了。道理不复杂,不多说。即便是为了劫富济贫,即便是能降房价,即使是为了一个“正当、崇高”的目的,这也是工具理性的层面,工具之外还在法理。“道”之不存,“术”有何益?
按现代政府规制理论,民众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税收交换保护”的关系。一方面,无税收无权利,权利要想真正成为法律赋予的可执行的权利,必须通过缴税兑换权利,然后由政府提供积极的保护;另一方面,无权利无税收,无代表不纳税,民众如果不能享有这部分权利,就不必缴纳这部分税收。
作为一种财产税,民众缴纳房产税的前提是真正意义上拥有房产。可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住宅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是40年至70年,到期皆还给国家,所以住房并非公民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也就是说,开征房产税再加上此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让民众为一项根本不拥有的权利而双重缴税,无论是道义还是法理,都说不过去。这也难怪郎咸平大声疾呼房产税不合法了。
所以,要征房产税,就得先解决房产的归宿,赋予民众真正属于私有的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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